2005年10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警世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资掌门人掉进贪污黑洞
张纯亮 滕理忠 文/摄

  余小唐,一个在温州建筑行业叱咤风云的集团公司总经理,掌管着一个国有资产数亿元的大集团,如今却成为一名侵吞公共财物6000多万元的阶下囚。2005年6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余小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1日,余小唐提出上诉,此案目前正在二审之中。
    
  顺藤摸到一歪瓜
  余小唐是温州市纪委在查处温州市原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案时,被发现有犯罪嫌疑的。2004年4月28日,余小唐被依法逮捕。经过反贪干警一年多的侦查、取证,2005年4月8日,温州市检察院以余小唐涉嫌贪污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虽然余小唐贪污一案与杨秀珠系列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该案是纪委、检察机关在调查杨案中,深挖出来的贪污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现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余小唐在担任温州建设集团公司下属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温州市城建配套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配套公司)、诚达公司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期间,采取虚假出资、转让股权、以他人名义为自己增加股权、将公司财产无偿送给他人等不法手段,侵吞公共财物达6060万元,主观上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贪污行为,非法侵占公共财物主观故意明确,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帮”女人帮出贪欲
  余小唐的人生发生重大转折,缘于结识了女人王小玲(化名)。1994年8月,时任城开公司经理的余小唐为了帮王小玲致富,在公司经理室会议上提议并决定由城开公司与配套公司分别出资组建诚达公司。城开公司实际出资210万元,配套公司实际出资50万元,乐清市温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雁公司)挂名出资240万元(实际出资者为城开公司),分别汇入诚达公司的帐户验资。
    同年12月,诚达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诚达公司成立后,温雁公司挂名出资的240万元注册资本直接退回城开公司的帐户。在诚达公司经营2年后,余小唐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和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由诚达公司支出收购股权资本金,以温州市某电缆公司的名义虚假置换了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诚达公司的52%的股权。在完成虚假股权置换后,1998年余小唐推举与自己关系不寻常的王小玲担任诚达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至此,诚达公司的实际运作完全控制在余、王两人的手中。
  为了套取更多的国有资产,余小唐与某电缆公司签订了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某电缆公司将原先从诚达公司收购的股权无偿转到了余小唐的名下。余、王两人为稳妥起见,在2000年初冒用“陈日升”、“董雅珍”之名各增资900万元,使诚达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到2300万元。然后再指使他人将其中的1800万元分别转入“陈日升”、“董雅珍”的帐户,然后再以“陈日升”、“董雅珍”投资款名义分别转入诚达公司帐户作为投资。至此,余小唐为了这个女人已经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在王小玲担任诚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余小唐对诚达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等业务已经失去了控制。为了控制王小玲的权力,两人的矛盾越来越深。经协商后,王同意将自己以“董雅珍”之名持有的39.1%股权退出。2001年3月,余小唐将该部分股权全部转至“陈日升”名下,同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诚达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摇身一变成为一个子虚乌有的“陈日升”。
  2002年8月,余小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在当年的工商年审时,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营业执照的性质由原来的国有登记改为私营登记。就这样,一个以国有资产出资组建成立的诚达公司,在余小唐变戏法的转让、收购、再转让中,逐步演变成为余小唐的私人公司。
  为了稳妥处理与王小玲的关系,在王小玲退出诚达公司后,余小唐将诚达公司的4089.1338万元财产划归王小玲个人所有,使王小玲满意地“隐退”。

  权力失控酿恶果
  在温州建设集团公司,余小唐是公司的党委书记兼总经理,也是这个集团的掌门人,他管理着数千人,也掌握着他们的前途和命运,但却没人能监督他的权力。
  在余小唐提议组建诚达公司时,经理室的有关成员就对此颇有看法,但最后还是通过了组建的决定。但他们做梦也想不到,余小唐组建诚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让王小玲个人致富,从组建诚达公司到多次转让股权、虚假增资、无偿将诚达公司财产送给王等,除了余一人清楚资金的去处外,公司的其他领导概不清楚经营和资金情况。时任城开公司财务科科长胡光锦对侦查取证的检察官说:我虽然是财务科长,但对诚达公司的财务情况、股分转让等,我是不清楚的,诚达公司的一切财务都是王小玲、余小唐等人操作的。诚达公司完全像一家私营企业,仅凭余小唐个人的意思在运转。

  自圆其说难信服
  庭审中,余小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理由:一是其主观上没有贪污故意。二是余在实际运作中没有客观上的贪污行为。诚达公司与配套公司在转让股份时,虽未经审批和资产评估,但工商登记是认定股东身份的惟一合法依据,股权登记转让一经工商登记即成立生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9月4日发布的《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资产评估的手续问题,现并无证据证明该国有股权转让肯定违规,故不能因为当时未经审批和资产评估而认定该股权转让无效。
  法庭在经过调查和举证、质证后,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余小唐及其辩护人关于诚达公司性质,及主客观表现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小唐终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